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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应注意哪些方面?

2021-02-22 17:23:31

笔者对比发现,这3个省级条例中新增乡镇、街道等层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提出建立多部门综合协调和跨区域协调机制,明确应细化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相关要求等。土壤调查

山东条例第6条和天津条例第4条提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监督管理职责。这就将土壤污染防治职责进一步延伸到基层,对进一步压实和落实责任具有积意义,但条例中对职责的描述过于简单,条例内容基本也没有体现具体职责。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职能,还需在实践中不断探索。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特点之一是需要多部门联动管理,综合协调和跨区域协调机制的建立非常重要。山西条例第3条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但并未说明协调机制如何建立,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落实。天津条例第9条提出推动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协商机制,体现了京津冀三省(市)之间区域性协调要求。山西条例11条提出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但并未明确从哪些方面着手落实,还需在实践中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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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条例16条和山西条例10条均提出将土壤承载能力作为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的依据之一。但笔者认为,这在现实中落实难度较大,当前,土壤环境承载的技术方法尚未有效开展且尚不健全,难以支撑环境管理的需要,仍需加强相关研究工作。

山东条例11条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化工园区、涉重金属排放的产业园区,应当根据(市级)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此条内容将土壤污染防治进一步压实到区县政府、化工园区、涉重排放的产业园区等特定对象上,应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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